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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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2007年,国家进一步加强对茧丝市场供求的引导,虽然茧丝价格下降,但波幅减缓,全年基本处于平稳运行状态,工业和出口效益好于上年。全国桑园面积约1428万亩,同比增长11.2%;桑蚕茧产量77.9万吨,同比增长5.3%;桑蚕丝产量预计10.8万吨,同比增长16.4%;真丝商品出口36.1亿美元,同比下降2.8%。茧丝价格呈现前高后低态势,全年蚕茧平均收购价格864元/担,同比下降30.6%。
为加强我国茧丝绸行业宏观指导,搞好茧丝供需平衡,引导茧丝绸业更加合理、有序、平稳地发展,维护农工贸三方利益,鉴于2007年茧丝价格偏低,有供大于求倾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计划将2008年生产基本稳定在2007年水平,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桑蚕茧生产和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为:桑蚕种繁制发放2002万盒,桑蚕茧产量78万吨,桑蚕丝11万吨(具体计划见附件)。请你们参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2008年桑蚕种、桑蚕茧和桑蚕丝生产的指导工作。
各地要结合丝绸市场行情变化、市场消费需求和茧丝绸行业特点,加强分析研究和信息引导,合理安排生产规模。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生产管理和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我国茧丝绸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数量指导性计划表
2.2008年度全国桑蚕茧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3.2008年度全国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 日
附件1
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繁制发放数量指导性计划表
地区
2008年蚕茧指导性计划(吨)
2008年蚕种指导性计划(盒)
河北
1000
50000
山西
6000
200000
江苏
101000
2600000
浙江
81000
2000000
安徽
40000
1000000
江西
13000
280000
山东
41000
1200000
河南
14000
280000
湖北
16000
320000
湖南
4200
110000
广东
80000
1350000
广西
200000
5500000
四川
90000
2600000
重庆
25000
800000
贵州
2600
80000
云南
38000
900000
陕西
26000
700000
甘肃
500
20000
宁夏
500
20000
新疆
200
10000
全国合计
780000
20020000
说明:各地可依据指导性计划确定的数量,参考本地近年单产水平养蚕布局变动的情况等因素,作适当调整;同时可参照品种繁育系数和微粒子病超毒淘汰的情况,加放3%—5%的预留系数安排蚕种繁制计划。
附件2
2008年度全国桑蚕茧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6年
实际产量
2007年
实际产量
2008年
指导性计划
河北
360
1020
1000
山西
5602
5800
6000
江苏
117800
104119
101000
浙江
85122
83900
81000
安徽
37596
38100
40000
江西
12110
12400
13000
山东
39700
40500
41000
河南
13390
13700
14000
湖北
15706
15800
16000
湖南
4100
4200
4200
广东
68750
81127
80000
广西
185000
205163
200000
四川
77800
83700
90000
重庆
23828
24800
25000
贵州
1254
2532
2600
云南
31477
36600
38000
陕西
18498
24600
26000
甘肃
613
500
500
宁夏
475
500
500
新疆
895
200
200
全国合计
740076
779261
780000
附件3
2008年度全国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实际产量
预计产量
指导性计划
山西
175.14
130
130
内蒙
208.3
60
70
江苏
20185.66
22000
21100
浙江
19051.44
18500
18000
安徽
4038.15
5200
5300
江西
1675.96
2500
2600
山东
6253.08
7200
7300
河南
317.8
110
120
湖北
536.47
470
500
湖南
50
60
60
广东
1138
1400
1500
广西
8019.57
11000
11600
四川
21914.15
28000
28400
重庆
6490.2
7800
8000
云南
1335
1640
1700
陕西
1657.25
2300
2400
宁夏
59
50
50
新疆
0
0
20
全国合计
93105.17
108420
10885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控制,防止过渡开采,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严肃性,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第三条 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指标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定量测算法的具体测算公式及说明见附件。
第三章 指标的下达
第六条 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上报当年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以外的,分解下达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矿山企业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书式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实行月报统计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部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部负责统一开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电子台账,实行责任书在线备案、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定量测算参考公式及说明.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3/t20120319_10750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