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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5:1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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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6号)、《关于印发〈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7号)精神,确保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04年开始,用近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16周岁以上约1800万人口的换证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至12月)。各地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抓紧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在此基础上完成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及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制证相关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建成省级制证管理系统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完成户口登记项目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三是完成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四是开展换发二代证试点。参照公安部试点方法,从2004年9月开始至年底,在长春、吉林、四平、延边地区各选择1个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力争在试点期间完成20万人的换证任务;其他地区年底前完成各项换发二代证准备工作。五是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换证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技术骨干,确保2005年全面启动换发二代证工作。六是结合换发二代证试点工作撤销长春、吉林、延边制证所,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独自承担全省一、二代证制证任务。

  (二)集中换发阶段(2005年1月至2008年底)。从2005年1月开始集中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一代证,争取平均每年完成约450万人的换证任务。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初)。认真总结全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准备工作

  (一)积极落实换发二代证所需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关于“各级公安机关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国库,所需办公、制发证件等经费,由公安机关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款专用”的规定,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落实本地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办公、制发证件等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统一技术标准、降低成本,市州级以下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所需设备由省公安厅统一招标确定,再由各地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购置。

  (二)认真做好常住人口信息核对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牵头,民政、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结合我省换发二代证试点,集中开展公民户口登记信息项目核对工作。采取内部核对和入户调查的方法,全面清理、核对户口登记项目,纠正公民身份号码差错,使常表、户口簿、身份证、微机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项目一致,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防止产生再生性项目差错。要认真研究解决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落户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彻底清理解决双重户口、多重户口、空挂户口以及人户分离问题,做到核对一人、准确一人、录入一人,为换证工作奠定基础。

  (三)及时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各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按照全国、全省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的通知》(公治〔2003〕135号)精神,在换发二代证工作启动前,及时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及升级改造,完成人口信息核对、采集和存储,并做到及时维护和上传,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顺利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先建库、后发证”的建设策略,在8月底前完成设备购置、安装和调试,9月份开始接收各地上传数据;市州级人口信息系统要于9月底前完成软、硬件设备配置,10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县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经济能力和人口比例,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模式,配置相关设备,务于9月底前安装调试完毕;派出所要在8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软、硬件升级改造,采取联网、拨号或报盘方式,维护上一级系统数据,实现户籍信息变动、居民身份证管理与制作、人口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

  (四)抓紧完成制证中心建设和撤销制证所工作。按照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建设工作规范》要求,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2004年8月完成省公安厅证照中心大楼改建、机房建设、设备采购、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压减居民身份证制作所的通知》(公治〔2001〕21号)精神,在9月份试点工作开始后撤销长春、吉林、延边制证所,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独自承担全省一、二代身份证制发任务,制证所所在地公安局要妥善安置制证所工作人员并做好工作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牛海军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骆德春和省公安厅厅长陈占旭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责任人参加的全省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常调度工作情况,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协调解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保障等各类问题。公安机关要设立由派出所工作指导(户政)、装备财务、信通、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换发二代证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对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及时掌握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与其他各项公安基础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注意做好一、二代证衔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二代证信息含量大,技术标准高,制证成本也有了较大提高,要把严格质量管理贯穿于换发二代证工作始终,落实到每个细微环节。特别是要抓好公民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各个重点环节,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二代证相关标准制发证件,保证群众及时领到合格证件。

  (四)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各级公安机关和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法律规定、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工作安排,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保证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N裎被岬谌位嵋榕? 2002年6月11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公布)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商业、卫生、农牧、物价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清真食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开办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食品加工等企业。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经营者应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二)在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得少于20%。

(三)清真饭店的厨师、采购员、保管员均应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牛羊屠宰应有专业屠宰人和专用清真屠宰场所。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专用加工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库房、操作间等,应符合生产清真食品的要求,必须保证专用。

第七条 申请开办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到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资格,领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清真标识,并到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已经开办的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出租、出兑、出售或者发生其他形式转让时,未改变清真性质的应重新核准资格,改变清真性质的必须交回清真标识。

禁止出租、伪造、买卖、借用清真标识,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不得使用清真标识。

第九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将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易于查看的位置。

(二)经营清真肉食和餐饮的业户,必须采购清真生产场所生产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从外地购进的清真畜禽肉类及其制品,须有当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三)凡销售的清真食品,应严格按照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清真”字样。

(四)清真食品专营市场、柜台、摊点等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集贸市场清真食品与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忌食食品摊位应分开设置,双方的经营人员不得混岗。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清真标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收缴其清真标识,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其清真标识,并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公告2010年第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748122466.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