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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1 21:1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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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三、删除第六十一条。
四、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5]3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的管理,2005年4月7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现将《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附件: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纪要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的管理,2005年4月7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的15位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座谈会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介绍了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的有关情况。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目前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和近期工作设想与大家进行了沟通。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的同志分别介绍了本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培训、注册及管理的有关情况。针对目前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对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有关具体问题,大家进行了认真研讨。

  二、会议形成的共识

  1、各部门对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认识一致、态度积极,并希望加快工作步伐。同时,建议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要依法进行规范,实行统分结合,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对专业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要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监理工程师人才队伍的发展和执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2、建议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由人事部、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并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共同研究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有关问题和实施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3、建议对目前各部门已认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类人员如何纳入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进行研究,制定相关办法。


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

司法部 等


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

1981年2月13日,司法部/财政部

第一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办理公证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事项,应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公证费,公证处发给正式收据。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办理本规定所附《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以外的公证事项,各地公证处可比照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
(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收费标准系按人民币计算,如申请人交纳外币,可按当时中国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附: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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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公 证 事 项 │ 收费标准 │ 说 明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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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 | 五元 │ ①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投
│收养、身份、经历、学历、 │ │ 资企业有关协议文书收费按
│遗嘱、委托书、亲属关系、 │ │ 企业投资的规模等具体情况
│婚姻状况 │ │ 酌定。
──┼──────────────┼──────┤ ②继承、遗赠、赠与域外
2 │ 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 五元 │ 财产按调入外汇时的金额总
│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 数的比例收费。疑难复杂的
──┼──────────────┼──────┤ 证明,可酌情增收,最高不
3 │ 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投│ 五十元至 │ 超过百分之五。
│资企业有关协议文书 │ 一百元 │ ③遗赠、赠与我国政府、
──┼──────────────┼──────┤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人
4 │ 证明商标注册 │ 五十元 │ 民公社的财产按件收费,每
──┼──────────────┼──────┤ 件收五元,由受赠单位承但。
5 │ 证明抚恤金(劳工赔偿 │ 二元 │ ④公证机关转请翻译单位
│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 │ │ 翻译者,由申请人直接向翻
│子女助学金 │ │ 译单位交纳翻译费。
──┼──────────────┼──────┤ ⑤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
6 │ 证明经济合同(契约); │ 千分之三,│ 年计收。保管时间不足一年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 │ 最低五元 │ 的按一年计收。
──┼──────────────┼──────┤
7 │ 证明财产继承、遗赠、赠与│ │
│申请人收入 │ │
│ 金额总数:(1)不满一万元 | 百分之二,│
│ (2)一万元以上 │ 最低五元 │
│ │ 百分之三 │
──┼──────────────┼──────┤
8 │ 译文本(正本) │ 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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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证书(或译文本)副本 │ 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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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翻译 │ 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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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 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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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已受理立卷中途撤销的 │ 二元 │
──┼──────────────┼──────┤
13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 一元至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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