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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2 22:2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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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念、保障方式和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以货币补助等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优惠政策、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为辅的方式。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属地管理;
4、动态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2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但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的,可以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保障标准及调整
(一)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人每年780元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当地低保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市级标准。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标准时,由市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初步调整方案,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四、收入计算
(一)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除去生产和消费支出后所得。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以及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办理申请时,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济的;
3、有劳动能力,但是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使用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二)审批
1、初审。村委会组成初审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评议。评议小组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居民代表及其他公平正直而又能代表居民意愿的人员组成,应为单数,一般应3人以上。评议采取回避制度。评议结束后,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务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同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并认真填写不予办理通知书,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 人。
2、审核。由乡(镇)政府组成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不准予办理的通知书上盖章,并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回村委会。
六、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低保人数、补助标准和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数目,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根据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情况和备案录制定。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民政部门每年3月和9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连同县级资金,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由民政办公室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也可以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方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在全市普遍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农村低保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同志及民政、财政等机构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对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市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五)各地应当公布农村低保政策、低保范围、办事程序等,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六)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财办预[2006]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正式印发。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运用新科目中提出的疑问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对实施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编写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现正式印发,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附件: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问:事业单位经营收支已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未包括这类收支,财政部门是否应当批复单位的经营收支调整预算,是否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外等政府收支的管理方式,因此,对事业单位经营收支仍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被归入2007年科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但附录二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又没有设置相应科目,是否要改变地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库方式?
  答: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分别设置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目的是方便部分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库、划转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和按时足额发放。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在制定《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本着兼顾改革,同时又考虑现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的原则,我们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科目作了调整。即在2007年收支科目中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科目,以完整反映政府收支情况,而在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不再列示上述科目。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与当地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协商一致后,制定相应的征缴入库办法,中央财政不再作统一规定。各地在上报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时,也不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问:一个单位涉及几个功能科目,但经费支出不按功能科目核算,如何满足年终决算报表“单位实际支出数”按经济分类和功能科目分别填报的要求?
  答:按修改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501“经费支出”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核算。而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在年初编制预算时,都要反映在特定的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下。因此,如果单位对项目支出按项目独立核算,在单位年终决算时,每项支出还是能列报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的。
  问:“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和“其他××支出”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运行”反映行政机关(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行政运行”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都只反映行政机关的支出。不同之处是“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设项级科目反映的项目支出。
  “其他××支出”反映应归入本款,但又未单设项级科目反映的事业单位的支出。
  问:新增的“事业运行”和“××事业机构”反映的内容是什么?
  答:与“行政运行”口径一样,新增的“事业运行”和“××事业机构”科目,主要反映按职能归类应列入本款的有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但不包括这些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单位的项目支出,凡单独设置科目的,应在单设的项级科目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则在本款的“其他××支出”中反映。
  应当注意的是,“事业运行”不包括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也不包括行政单位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问:部门所属的图书馆、博物馆、艺术表演团体等,在功能分类中如何反映?
  答:由于功能分类是职能分类,因此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等,应按功能分类的原则,分别列入20701“文化”款下的“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两个项;博物馆列入20702“文物”款下的“博物馆”项。不能按隶属关系,列入本部门所属功能分类。
  问: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在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下增加项级科目反映,还是在相关功能项级科目下增设目级科目反映?
  答: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仅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不包括财政安排到各部门,并由各部门、各单位以保险缴费形式上缴社保基金专户的支出。因此,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在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下增加项级科目反映。各地可列入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功能分类,再通过经济分类的30104“社会保障缴费”进行明细反映。
  问:相同职能的单位,在中央为行政单位,在地方为事业单位,地方这类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何反映?
  答:按中央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的列示方法,统一在“行政运行”反映,以便统计、汇总。
  问:地方保留的经贸厅、外经贸厅本级支出在功能分类中如何反映?
  答:从中央的情况看,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家经贸委的职能分别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因此,地方经贸厅涉及上述职能的相关支出,特别是专项支出,应列入上述相关部门对应的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和不能细分职能的专项支出,可以根据开支的主要用途列入相关科目,如侧重于商业和贸易管理,可列入“商贸事务”下的行政运行(基本支出部分)和其他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项目支出部分)。
  地方外经贸厅的支出,可统一列入20113“商贸事务”款下的相关项级科目。
  问:中央下划地方的煤炭地质局、地矿局、煤炭设计院等单位的支出如何反映?
  答:按2007年支出功能分类设置情况,中央下划地方的煤炭地质局如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归入“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所属“采掘业”的99项“其他采掘业支出”;属于与煤炭勘探开采相关的项目支出,列入04项“煤炭勘探开采和洗选”;其他项目支出,列入99项“其他采掘业支出”。煤炭设计院等与煤炭开采相关的事业单位的支出,不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一并按职能列入04项“煤炭勘探开采和洗选”。地矿局的基本支出,参照煤炭地质局的列示方法,基本支出列入该款的“其他采掘业支出”,相关项目支出,分别列入06项“黑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07项“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等项;没有单独设项的,列入该款“其他采掘业支出”项。
  问:地方移民局有些归口社保部门管理,其支出是反映在社保还是水利相关科目中?
  答:移民局的支出可在“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下的相关科目中反映。
  问:国务院三峡办是行政单位,其支出是否都使用“三峡建设管理事务”?
  答:基本支出反映在“行政运行”中,项目支出列“三峡建设管理事务”。
  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中的“政府住房基金支出”与229类“其他支出”中“住房改革支出”有何区别?
  答:212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中的“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反映原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229类“其他支出”中的“住房改革支出”,反映原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的6107“住房改革支出”,以及由于分类范围扩大后由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但不包括用公房出售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问:目前开支部门事业费的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是否列入教育?其离退休人员经费没有归口管理,经费来源为2006年老科目的相关部门事业费,应在新科目的“教育”还是部门所属功能分类科目中反映?
  答: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列入205“教育”,但上述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如果没有实行归口管理,并通过老科目的相关事业费科目安排,改革后按职能一并列入“教育”类各款下的相关项。如属于高等教育学校类的,列入普通教育下的05项“高等教育”,不要列入208“社会保障与就业”下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
  问:外专局和旅游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如何反映?
  答:外专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应归入20110款“人事事务”下相关项。旅游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应归入21506款“旅游业”下的相关项。202“外交”下的02款“驻外机构”,仅反映具有外交性质的驻外机构的支出。
  问:办公大楼如果是租赁的,2006年编制预算时租赁费用与部门从事的职能信息化建设同在一个项目中,如何反映?
  答:根据“转换中原批复的项目不得拆分、合并,项目名称、编码仍与预算批复保持一致”的原则,该项目支出可按大数原则列入相关功能科目。
  问:出国费和招待费的项目支出是否要反映到“行政运行”中?
  答:支出功能分类各款下的“行政运行”,只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项目支出。上述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出国费、招待费等),应按活动列入单独设置的项,没有单独设项的,列入“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问:在21004款“医疗保障”中01项“行政单位医疗”与03项“公务员医疗补助”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的是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问:210类“医疗卫生”中有关项级科目为“××机构”,是否只反映基本支出?
  答:支出功能分类中210类“医疗卫生”下的“××机构”均反映基本支出。
  问:地方的外事费是否在外交中反映?
  答: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处理某些外交事务的支出以及各部门承办的经国务院批准或经外交部、财政部同意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的支出,应在“外交”科目中反映。此外,地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出国费、招待费支出,一律列入其他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问:“外交”中的04款“国际组织”是否包含所有部门参加的国际组织?
  答:各部门参加国际组织支出均列入“外交”中的04款“国际组织”。
  问:行政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也列“行政运行”吗?
  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也列“行政运行”。
  问:地方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如何反映?
  答:为明确反映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对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对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补助),地方财政部门可按功能分类的原则,列入相关功能分类科目。同时,经济分类列入305“转移性支出”的01款“不同级政府间转移支出”。
  问:经济分类30402“事业单位补贴”中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经济分类30402“事业单位补贴”中的事业单位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隶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各类事业单位,如个人、非国有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虽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举办,但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如各部门所属的自收自支的科学研究机构等;
  三、国有企业举办、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除上述事业单位外,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未要求单位全部支出应按经济分类各类、款细化(即工资福利支出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细分,商品和服务支出按办公费、交通费等细分)的事业单位。
  问:货币化发放的在职职工暖气费等补贴,是否列入“工资福利支出”下的“津贴补贴”中?
  答:各单位在实施职工福利货币化改革时发放给个人的各类补贴,如“取暖费”、“通讯补贴”等,列入经济分类“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相关款。
  问:原目级科目中的“就业补助费”如何反映?
  答:就业补助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下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3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81人,按姓名笔划为序)
  丁石孙   刀美兰(女,傣族)    于均波   习近平
  马启智(回族)    王二江   王云龙   王云坤
  王太华   王月娥(女) 王以铭(回族)    王乐泉
  王立平(满族)    王永平   王永炎   王 刚
  王兆国   王岐山   王宋大   王学萍(黎族)
  王 涛(女) 王梦奎   韦广图   木基以布(彝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方 工(回族)    方 明
  石广生   卢钟鹤   田成平   史来贺   白志健
  白克明   白恩培   冯之浚(回族)    冯长根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成思危   回良玉(回族)
  朱丽兰(女) 廷·巴特尔(蒙古族)   华建敏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云山   刘长瑜(女) 刘本仁   刘应明
  刘 珩   刘积斌   刘 淇   刘焯华   江泽民
  汤洪高   许远明   许智宏   许嘉璐   孙凤阳
  孙金龙   孙晓群   严义埙   严 俊   苏 荣
  杜国盛   李小鹏   李长春   李从军   李兆焯(壮族)
  李克强   李建国   李树文   李铁映   李继耐 
  李登海   李源潮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永良   杨国庆   杨景宇 
  肖 扬   吴 仪(女) 吴邦国   吴官正   吴俊光 
  吴基传   吴康民   邱娥国   何升平   何 勇 
  何鲁丽(女) 何椿霖   余公保(藏族)    汪利娟(女,满族)
  沈辛荪   宋照肃   宋德福   张龙俊(朝鲜族)
  张立昌   张志坚   张学忠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高丽   张德江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维吾尔族)
  陈至立(女) 陈光毅   陈良宇   陈建生   陈建国
  陈 虹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罗 干
  金炳华   周玉清   周永康   郑成思   房凤友
  孟建柱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锦涛   南振中   柯赛江·赛力禾加(哈萨克族) 
  俞正声   闻世震   姜恩柱   贺一诚   贺国强
  袁 武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贾春旺 
  夏赞忠   顾秀莲(女) 钱运录   钱 易(女) 徐才厚
  徐有芳   奚美娟(女) 高祀仁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 郭伯雄   郭金龙   郭树言   唐家璇 
 娘毛先(女,藏族)    黄 菊   黄康生(布依族) 
  黄镇东   曹刚川   曹伯纯   龚学平   盛华仁
  梁光烈   彭启友   蒋正华   蒋树声   韩启德 
  傅志寰   傅铁山   储 波   鲁冠球   童 傅
  曾庆红   曾宪梓   曾培炎   曾 蛟   温家宝 
  赖爱光   路甬祥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廖锡龙

秘书长
王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