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驻外贸易中心:
现将《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 件 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经贸境外企业管理,完善外经贸审计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企业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境内投资单位要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和业务内容复杂程度,对境外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对经营规模较大和业务内容复杂的境外企业,要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条 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属境内投资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境外企业审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并严守审计保密原则。
第五条 开展境外企业审计,应尊重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督促和帮助我境外企业在有效经营的同时,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进行合法经营。
第二章 审计分工
第六条 境外企业审计按境外企业所属的境内投资单位确定审计分工。
第七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拟订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有关规定,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境外企业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外经贸部在境外直属企业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境外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本企业系统境外企业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审计机构,执行对其直属境外企业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境外企业审计,主要是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国家和境内投资单位有关境外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促进境外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国家关于设立境外企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境外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境外企业向境内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完整;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有效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收支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凭证和帐簿是否完整、齐全;
(四)审计境外企业资金调拨、对外担保和经营投资、风险业务是否根据境内投资单位授权,或经境内投资单位批准后进行,投资经营管理是否严密有效;
(五)审计境外企业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是否实现了预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
(六)境内投资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境外企业审计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应本着精干、效率、节约的原则组织审计工作组,并编制境外企业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境内弄清所需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实施前,审计部门应就审计时间、内容、目的、要求等事项,通知境外企业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和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方式,对境外企业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境外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境内投资单位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对审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并尊重驻在国、地区法律所作出的审计决定,经境内投资单位领导审批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境内投资单位领导申诉。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核实,对于严格遵守境内有关管理规定、在驻在国合法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效益突出的境外企业,审计部门应向境内投资单位领导提出表扬或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核实,对于违反境内投资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境外企业,审计部门应向境内投资单位领导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触犯中国法律的,按中国法律论处;违反驻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应按驻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境内投资单位对其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不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境内投资单位可就此项境外投资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所属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境外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8901-8902、8904、
8905-8906、8907
商品名称 船舶
备注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海关税号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商品名称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456-8460、8462
商品名称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商品名称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51730-85175029
商品名称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商品名称 医疗仪器及器械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601-8606
商品名称 铁道机车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713000
商品名称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8
商品名称 航空航天器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54-8455
商品名称 金属冶炼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534
商品名称 印刷电路
备注 无
附件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1
商品名称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2000
商品名称 玉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10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90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100
商品名称 小麦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300
商品名称 玉米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1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9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2010
商品名称 小麦团粒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100
商品名称 小麦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200
商品名称 玉米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1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鸭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2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鹅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10
商品名称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20
商品名称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90
商品名称 鲜、冷野兔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270900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海关税号 2710191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航空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1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灯用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轻柴油
海关税号 271019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5-7号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2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9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
海关税号 2710199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脂
海关税号 27101993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基础油
海关税号 2710199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海关税号 27109100
271099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废油
海关税号 4403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原木
海关税号 4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海关税号 4407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8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海关税号 3004909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紫杉醇制品
海关税号 441900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制一次性筷子
海关税号 4501、4502、4503
现行退税率(%) 5、13
商品名称
软木及软木制品
海关税号 第47章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浆、纸板
海关税号 4801-4816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纸、纸浆、纸板
海关税号 2601-2612、2614-26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海关税号 740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沉淀铜
海关税号 74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海关税号 7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铜废碎料
海关税号 71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铂粉、铂板、片、钯等
海关税号 51021920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未梳其他山羊绒
海关税号 51053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无毛山羊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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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
巢政〔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非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全市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决策事项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事项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供市政府决策的方案及说明,方案和说明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充分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由事项提出部门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四)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规模、参会代表人数,由事项提出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确定,但参会代表一般不得少于2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五)论证评估。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的事项,事项提出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经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六)确定方案。事项提出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对论证评估意见的处理情況;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问题应有比较方案。
(七)讨论决定。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对方案(草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建立市政府决策专家顾问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和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
(一)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对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定期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以外,还应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五)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程序决策、擅自停止执行、延期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