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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9 05:0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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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告

2002年 第 4 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03年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棉花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200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05.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90%;玉米652.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64%;大米465.5万吨(其中:长粒米,即籼米232.75万吨;中短粒米,即其他米232.7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50%;棕榈油26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豆油281.8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菜子油101.8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食糖185.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70%;棉花85.62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33%。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包括除加工贸易以外的各种贸易方式进口);B类为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列入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2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1年及2002年有关数据);2000至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的违规记录;企业2001年进行的年度检验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记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一般贸易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籼米及其他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四)棕榈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年使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五)豆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六)菜子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七)食糖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的制糖企业。
  (八)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纺纱设备5万绽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一般贸易配额(A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历史实绩、加工能力及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上提供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一)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者,凭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并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六、2003年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至31日。A类配额申请者需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中经网下载、复印)并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见附件)。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
  各地授权机构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于2003年1月1日前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发送最终用户。
  七、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具体申请条件和申领办法见《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gg2003/W020050614632914609175.jpg
填表说明:1、“所需原料名称”为申请进口的农产品;“产品名称”为以所需进口原料为
  直接原料进行生产的主要产品。2、“日、年产量”及“日、年需要量”栏,小麦、玉米、
  豆油菜子油、食糖为当年企业设备满负荷生产能力和需要量。3、棉花申请企业在“日需要
  量”一栏填纺纱设备的锭数。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B类申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gg2003/W020050614632914950260.jpg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工作。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五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计划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招用外来劳动者,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不得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用工担保。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职业介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上岗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采取威胁或欺诈的手段进行职业介绍。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公开招工信息,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或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招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领取基本生活费满12个月或停薪留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书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书面答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的证明。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15日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根据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采用面洽或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不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预先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幅度计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应事先向劳动者公布。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计发基数为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扣除奖金后的工资额,但不得低于本人当月工资的70%和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工资计划。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工资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管理,每年发布工资指导线。
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用人单位可与本单位工会或劳动者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如实统计上报劳动工资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布,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修订。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并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一)招用劳动者及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工培训的情况;
(五)未成年工、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招用外来劳动者相关证件的办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十一)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规定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年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招用劳动者的计划未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订立劳动合同或不按时将劳动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按实际人数每人每月5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2个月工资
的违约金;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相当于劳动者20个月的工资。
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金1至5倍的赔偿金: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参加劳动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3日
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托作为民法体系下建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设立、存续和终止必须以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形式予以表现。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采取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的形式确立,但信托文件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律文件、亦即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本文中,笔者结合信托的特点,就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作如下阐述:
一、信托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该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我国立法机关对此所作的释义是:“信托是一种特定的理财制度,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特点。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这又是一个特点。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以下简称“信托法释义”)]
具体而言,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是信托财产原本的所有权人,他通过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从而达到了对财产所有权权四项权能的处分和管理、并实现受益人受益的目的,受托人取得其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受益人取得其中的受益权权能。即:“受益人的权利和受托人的权利加起来等于是所有权。” [见: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谢哲胜的《信托的法律关系》]
虽然在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也享有信托权益,在指定受托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中受托人也可以享有信托权益,但上述两种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是以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并不能表明是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享有信托权益,显然,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成为信托当事人中不可缺少的一方,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见:《信托法释义》]
上述信托法律关系中确立的当事人及其对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配,“体现了信托的特点,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 [见:《信托法释义》]
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当事人分别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见:《信托法》第二十条]
(2) 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委托人对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见:《信托法》第二十一条]
(3) 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见:《信托法》第二十二条]
(4) 解任受托人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见:《信托法》第二十三条]
2、义务
信托法并没有以单列规范标明委托人的义务内容,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即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见:《信托法》第七条]
(2)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见:《信托法》第十二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取得报酬的权利 。 [见:《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2) 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见:《信托法》第三十七条]
2、义务
(1)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2)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3) 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见:《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4) 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信托法》第二十七条]
(5) 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的义务,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见:《信托法》第二十八条]
(6) 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见:《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7)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及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见:《信托法》第三十三条]
(8) 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见:《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见:《信托法》第四十四条]
(2) 放弃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通过放弃信托受益权导致信托终止或者重新确定信托受益权归属的法律后果。[见:《信托法》第四十六条]
(3) 转让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见:《信托法》第四十八条]
(4) 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即委托人同时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见:《信托法》第四十九条]

2、义务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确定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主体及权利确立与信托文件的规定有关,信托文件无论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约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现,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根本上说,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权利决定的,或者说,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三、信托文件和普通合同的区别
首先,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根据《信托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托文件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订立人设立(签署)的,而受益人并不作为订立主体体现在信托文件当中,即信托文件契约订立主体和信托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除自益信托外,但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主体身份依然是要区分的);而合同作为当事人合意的契约性文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契约订立主体和合同当事人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财产权利确立基础的区别:信托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承载的依据是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财产权利(债权)实现是以契约形式约定的方法取得,即通常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信托财产所有权及所有权权能的分配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实现的。比如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突破了我国传统合同法、民法对契约取得财产所有权方式的理解,即:“信托法以强制性的条款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当事人对外的有限责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当事人对外的有限责任使信托财产具有主体性格,使信托关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无法用契约取代,所以成为信托法的核心和功能所在。” [见:《信托法释义》]
第三,法律关系生效条件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为契约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生效,合同所确立的财产法律关系即成为有效的法律约束文件;而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法律关系的生效并不与信托文件成立一致,信托法律关系的有效建立是以信托财产的合法交付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