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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6:4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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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5]18号 2005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和支持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根据《河北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的用于支持市级国有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以前及今后国有改制企业产权置换收入及其他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部分。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可按20%-30%划入专户。
(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进入专项资金。
(四)政府向银行抵押贷款,划入专户。
(五)市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基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费用,包括: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补发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
(二)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费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存储,并根据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严格按政策规定安排支出,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三)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
(四)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社会公平与服务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在市财政局分别开设“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和“沧州市商务局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和使用。
(二)市国资委、商务局分别和财政局共同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实施管理。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所需资金情况,由市国资委或市商务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支付,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
(一)市财政局和国资委、商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合理、规范地使用。
(二)市财政局和国资委、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商务局、审计局、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彻底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餐饮业蔬菜采购清洗加工卫生管理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餐饮业蔬菜采购清洗加工卫生管理规范

杭卫发〔2001〕169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确保蔬菜生产安全防止蔬菜农药残留引起的食物中毒,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餐饮行业卫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餐饮行业蔬菜采购、清洗加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蔬菜采购管理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采购、蔬菜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清洗加工等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餐饮单位和个人向本市“放心菜”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签订供应协议,建立定向蔬菜供货关系。餐饮单位和个人采购蔬菜原料时,应当向供货人索取供货凭证或蔬菜农药检测合格证明,供货者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条 餐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蔬菜采购验收登记制度,建立蔬菜采购验收登记专本(册),详细登记采购的蔬菜名称、数量、供货人、农药残留量检测情况和验收人签字。蔬菜采购验收登记本要妥善保管,备查。

  第六条 餐饮单位和个人验收、自测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应当做好记录,立即报告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并立即与供货单位及其主管职能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第七条 餐饮单位食品粗加工间应当设立专用蔬菜清洗池,并按照清理筛选、清洗浸泡、过水保洁、取用加工等环节进行蔬菜加工。蔬菜加工过程应当遵守相应的卫生要求,其中蔬菜清洗浸泡不少于20分钟;添加除磷剂浸泡不低于15分钟。

  第八条 本市建立大型餐饮、伙食单位蔬菜农药定点快速检测制度。确定为蔬菜农药残留检验观测点的餐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检测频率、统一填表记录和统一报告制度,对采购的蔬菜实施定期快速速测卡自测,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检。餐饮、伙食单位应对采购的蔬菜原料留样,每种蔬菜留样不少于50克,保存48小时。

  第九条 餐饮、集体伙食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的,应保护好中毒现场和相关的食品、原料,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中毒病人的救治处理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认真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控制食物中毒决定。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杭州市卫生局解释。

程维高们的“不幸”与梁锦松的“万幸”

杨 涛


近段时间来,我们明显地感到中央反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仅8月份,我们就先后从相关报道中听到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被双规,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程维高们的落马,我想到了同是在今年7月16日被迫辞职的梁锦松,这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财政司司长因在增加汽车登记税前为迎接即将诞生的婴儿买车,被指控“突击”买车避税。尽管梁锦松强调买车当时港府仍未决定会否增加汽车登记税,也尽管他决定把加税前后车价差额的两倍捐给一个慈善机构,甚至于特首董建华也认为其只属无心之失,但公众及有关机构仍然不依不饶,梁锦松无奈之下只好辞职了事。梁锦松的无心之失与程维高们的为他人和其子谋利、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贵重物品等恶劣行径是不可同日而语,从违法、违纪的严重性比较看,一般人总是认为香港对梁锦松的处理未免过重,但笔者却不这样认为。人性的问题,千百年来争论不休,但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梁锦松今天的无心之失可不予追究,换得的可能是明天的贪得无厌,但在香港却不给他以机会。然而,事情的另一方面是,梁锦松在他无心之失时被追究仅需付出辞职的代价,却不是程维高们的可以恣意妄为、一错再错,最后在不可收拾时一起算总帐,落个开除党籍处分乃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身败名裂的下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程维高们是“不幸” 的,而梁锦松却是十足的“万幸”。
这种不幸” 与“万幸”缘何而来?考究其中,我们只能得出制度使然,良好的制度使魔鬼成天使,纰漏的制度使天使成魔鬼。这种制度上的区别与差异,主要从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运行的状况是否良好互动得以辨析。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运行上看,首先,代表公众眼睛的新闻舆论能否有充分的自由,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在梁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新闻媒体在该事件中穷追不舍,身为高官的梁锦松并无控制媒体的权力,面对媒体是无可奈何,只有百般辩解,以求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而对程维高们来说,媒体是其管辖下的相当于行政机关的单位,他们总是可以直接控制或间接干涉当地媒体的生存发展进而钳制言论。所以程维高主政十年,丑闻不断,却不见有披露于报端,倒是歌功颂德不少,媒体自由话语的缺失,是其“不幸”根源之一。其次,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能否自动启动对权力的审查,而无须来自更上一级的权力的自上而下督促,来自领导的批示,上一级的权力的恩赐。有报道称香港一名警长公开称要向廉政公署举报梁锦松,后来廉署果然调查了梁,公民的权利当然地启动对权力的审查。而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举报程维高,历经八年,换来的却是丢掉工作、劳教两年,最后是要惊动中纪委才平反冤屈,可见在河北的一亩三分地上,没有谁能启动审查程维高的程序,权利在权力的压制下毫无生存空间。
权力对权力之间的运行上看,首先要看的是立法机关(在大陆是权力机关)能否对行政执行机关进行有效制约。梁锦松为买车的事是一次又一次,没完没了地接受香港立法会的质询,立法权强有力地制约的行政权的恣意。但程维高们却少有受有关机关的质询,更不用说为此辞职。在各级人大,尽管对“一府二院”的监督有所加强,但远远不够,我们鲜有听到有高官在质询后免职或辞职。在各级地方党委,议行合一、决策者又是执行者的体制,使党内有效的制约机制难以形成,党的一把手的权力无法有效受制约,很多情形下,党内决策是否民主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良心与道德自律。其次,是司法、执纪权的行使上,是否能独立自主,只服从于法律与纪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与个人的干涉。廉政公署调查梁锦松,特首尽管同情这位得力下属,但对于廉署的调查,也是一筹莫展,并无干涉。原河北省委常委、纪检委书记刘善祥追查一个案件,还未牵涉到程维高,却已是无法查办了。我们的平级的监督并没有真正建立,监督失控。而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但上级是人力有限、情况不熟,而且监督也往往是事后进行,监督真空形成巨大的腐败温床。所以为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特别是对省部级的监督,才有中央巡视组的诞生。
面对权力的恣意妄为,公众舆论患上群体失语症,公民控告石沉大海甚至于惹上牢狱之灾,权力对权力无法有效制约,平级司法、执纪机关无从独立,使程维高们忘乎所以,积少成多、坐大成势,丧失小错及时纠正的机会,最终落个身败名裂,追悔莫及。比起梁锦松的仅仅辞职而言,制度带给程维高们的,难道不是“不幸” 吗?
所以,加大反腐力度是深得民心的大事,是很有必要的,但我们更要建立我们缺失的某些制度,从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好互动运行两方面着手,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腐败消失在萌芽时期。这是预防腐败的要求,也是保护我们的官员不致于陷入深潭、万劫不复的需要。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