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06:0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村[2008]161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厅: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对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协调作用,推进灾区农村科学有序、扎实稳步做好恢复重建工作,现就加强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是指导灾区农村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灾区广大农村群众重建家园的蓝图。汶川地震灾害破坏大、影响范围广、受灾人口多,灾区农村恢复重建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不仅关系到灾区农村重建工作的有序推进,更关系到灾区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灾区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克服困难,按期保质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任务。

  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及《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保障安全与生计,注重灾后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村庄整治相结合,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坚持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时间紧、任务重以及灾区农村地形复杂、地质安全隐患较多、人口分布散、建设用地紧张、基础设施和经济条件较差等实际情况,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保障安全。从推进灾区农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与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优先恢复灾区农民最急需的基本生活生产设施。同时,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防灾减灾要求,确保居民点建设场地与建筑选址安全可靠,提高抗震减灾能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以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为辅,要在全面调研、科学评估、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确定重建方式。充分尊重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尊重当地因适应地形地貌特点长期历史形成的农村居民点格局,保持当地民族风格与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和乡土特色,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行集中和简单照搬其他地区的做法。

  (三)保护生态、保障生计。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落实耕地、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注重“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的建设要求。广泛借鉴国内外灾后重建的有益经验,调整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耕地、林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已不具备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的农村居民点,要对农民长远生计做好统筹安排。

  (四)弘扬传统、突出特色。充分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在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技术应用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弘扬传统文化,体现民族风格。在注重引入低成本适用新技术的同时,优先采用传统技术和地方工艺,继承、发扬传统有效的抗震构造技术和建造工艺,提出适应当地情况的农村恢复重建实施组织方案,引导灾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

  (五)农民主体、自下而上。坚持农民的灾后重建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对规划编制的参与权,广泛征求农民对规划的意愿和建议,并将合理化建议纳入规划内容。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坚持农民意愿与村民组织、县乡政府意见相结合,提出可实施性、可操作性强的村镇规划方案。

  (六)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要满足当前指导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推进当地新农村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长远发展需要。要在推进灾区农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保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依据自然和经济发展规律,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能力。

  三、按期保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要以灾前原有相应规划为基础,结合地震灾损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对居民点布局、主要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受地震破坏较大的进行规划修编或重编;对于受地震影响较小的,可按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

  (一)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协调县域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建设的基础性规划,是编制下一层次村镇规划的重要依据。要优先抓紧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国家安排了对口支援省市的19个受灾县(市、区)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32个受灾县(市、区)原则上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已编制的灾后农村建设专项规划为基础,重点突出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宜重建区、适度重建区、不宜重建区的恢复重建目标与策略,提出居民点异地新建的要求和标准。二是原则上将全县域明确为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范围,论证提出需整体异地新建的镇、乡、村方案建议。三是明确主要农村居民点的布局与规模,提出县域农村灾民的安置总体方案,以及需跨县域安置的灾民数量与安置方式建议。四是统筹安排县域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布局和规模,估算投资需求并提出建设时序与资金筹措建议。

  (二)镇、乡规划。镇乡规划包括镇乡政府驻地(镇区)规划和镇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规划两部分。各地要抓紧编制镇乡规划,原则上2009年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个别情况特殊的镇乡2009年底之前完成。编制镇乡规划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依据灾情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科学确定镇乡性质、发展方向和人口规模。二是明确主要农村居民点的布局与规模,提出本镇乡内农村灾民的安置方案,以及确需在本镇乡外安置的灾民数量与安置方式建议。三是统筹安排本镇乡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布局和规模,估算投资需求并提出建设时序与资金筹措建议。此外,对于因安全、用地等原因镇乡政府驻地(镇区)确需整体搬迁的,要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报批;恢复重建规划期内(2008-2011年),原则上不考虑规划实施单纯的镇乡政府驻地(镇区)搬迁。

  (三)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在山区应坚持“就地、就近、分散”的原则。编制深度上也应因村制宜,对于布局高度分散、无30户以上聚居点的,可只达到示意图的深度;对于布局相对集中、有30户以上聚居点的,应按法定要求编制。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规划,原则上2009年底之前全部完成。编制村庄规划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主要居民点的布局与规模,提出灾民安置方案,以及需在本村外安置的灾民数量与安置方式建议。二是落实受灾农户安全可靠的建房宅基地选址,确有必要的,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是统筹安排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设施项目及布局和规模,估算投资需求并提出建设时序与资金筹措建议。此外,对于因安全、生计、用地等原因村庄确需整体搬迁的,要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报批。

  四、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

  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县域为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灾区各县级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承担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的任务。省和市、州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帮助解决规划编制中可能遇到的基础资料不全、技术要求把握不准、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督促各县(市、区)按进度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各对口支援省(市)要将支持灾区农村恢复重建作为工作重点,优先安排技术力量帮助受援地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加强对村庄配套设施及农村示范房建设的支持。

  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各方对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规划编制工作月进度报告制度,并从2008年9月起每月末将进度情况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1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通知》有关对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研究决定对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其他违法经营中药材的集贸市场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多年来,中药材专业市场在促进中药材流通,调剂市场余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药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已成为假劣中药材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成为无证药品经营者的“乐园”。2002年国家药品监管局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抽验,不合格率居高不下,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抽验不合格率高达31%,其中有的品种不合格率竟高达83%,远远高于全年全部药品3.3%的总不合格率。特别是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防治非典期间,中药材专业市场中少数不法之徒 ,制售防治非典的假劣中药饮片,图财害命,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社会反映极为强烈,事实再次证明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整治。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等一系列文件一再明确的规定,“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三)结合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饮片、假劣中药材、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打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业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入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六)坚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市和中药材专业市场无序发展、随意迁址;坚决打击在集贸市场违法经营中药材的行为。

(七)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立即予以撤消;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持无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要把中药材专业市场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明晰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健全内部质量与经营管理体系。

(九)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创造条件,认真吸纳合理建议,提高整治效果。

(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要根椐本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进度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7月下旬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于8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在8-9月进行自查;10-11月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其间,组织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明察暗访;11-12月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各地应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把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销售假劣药品或达不到禁止销售中药饮片等整治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治后问题依然严重,市场管理体制混乱,继续出售假劣药品药材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监督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各类人员,要坚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大连、青岛、宁波、张家港、广州、汕头、珠海、福州、厦门、海口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加强保税区外汇管理,堵住利用保税区进行逃套汇的漏洞,促进保税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物品进出入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以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区内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专用帐户。
区内企业原则上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及规定的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在帐号内加“B”,以示区别。
三、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区内企业将外汇收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应当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区外购买设备及材料、自用物品的合同或者协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区内企业的境外借款未
经外汇局核准不得结汇,区内企业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借用的外汇贷款(出口押汇除外)和区内中资企业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四、区内企业所有对外支付和向保税区外支付,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者合同及境外或者区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
五、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外汇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向开户金融机构申请,由开户金融机构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应当持《保税区外汇
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六、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外的企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
七、外汇指定银行为保税区外的企业办理向保税区企业的进口售汇和付汇,必须凭加盖海关“验讫章”、加贴防伪标签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报关单的核对手续。
八、区内、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1998年9月10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分局在施行前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