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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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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地旅行社开展以荆州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本地市场繁荣和旅游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是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游客数指旅行社通过自组或外联的方式组织游客来荆州。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凡从荆州市以外组团境内外游客来荆州旅游的,游览1个AAAA级旅游景区(有门票收入凭据,下同),并在荆州宿1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有住宿凭据,下同)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荆州宿两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地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两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1个AAAA景点但不住宿的,或只住宿1晚以上但不游览AAAA景点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或旅游大巴车队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2万元。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专列来荆州旅游,从第2趟起另行奖励5000元。

 第八条 凡是从省外组织一艘旅游包船(非正常航班)来荆州旅游,包船人数在3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3元/人给予奖励;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以上,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包船人数在300人、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不就餐的分别按2元/人、3元/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多艘包船10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给予3000元的奖励。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艘包船来荆州旅游,累计人数达2万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九条 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荆州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90人以上的,境内游客游览1个AAAA级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3000元。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自驾车来荆州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1500元。

 第十条 引进全国性或省外会议,全国或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区,且住宿两晚以上的,荆州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会议旅游奖励不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船、自驾车队一起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结账时间要求,旅游奖励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2008年为6月至10月),11月完成申报,12月完成审核,次年1月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各旅行社需在每月28日前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提交上月“荆州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荆州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一式两份),对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补报,逾期不报或申报不完整的一并视同当月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航班、会议会展等活动,在团队抵达荆州前3天,必须将详细的接待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旅游局市场开发科审核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接待饭店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饭店团队接待月报表”,作为年底计算排名奖励的依据,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 上报资料的完整情况列入星级饭店年度复核的重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各等级景区(点)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景区(点)团队接待月报表”,如不按月报送,取消该景区年度所有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申报资料。

  (一)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单(按单笔业务对应关系,附参团人员名单或入境游团签证)。

  (二)旅游团队行程安排表(含抵荆时间、住宿饭店名称、订房数、游览荆州旅游景区的名称和时间)。

  (三)旅游团队入住荆州市城区星级饭店的住宿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住宿时间、房间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四)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门票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购票张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五)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六)会议会展组委会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会议资料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按规定填列相关内容,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按规定填列的视同无效资料;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旅游企业申报的各类旅游促销奖由市旅游局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荆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旅游促销奖励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市旅游局后,由市旅游局兑现发放到获奖的旅游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在审核时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单位当年全部奖金;对已颁发的奖金由市旅游局予以收回,上缴财政,并取消该企业两年申报奖励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继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等整治,有效遏制农村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
二、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
(三)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制(修)订农业行业标准300项。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和认证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启动首批100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力争达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000个。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等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范围逐步覆盖全国大中城市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开展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检测和液态奶中复原乳相关检测。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专项监测与认证的抽查工作。
(五)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的治理。继续推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相关计划,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扩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
三、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
(六)严格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厂点进行普查,健全企业档案,严格证后监管,严查无证生产。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七)深入开展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大力整顿食品小作坊的安全卫生。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要覆盖60种以上食品,全国重点监督抽查的食品不少于6类。规范食品标签标志,加强对非食品用原料的风险监测,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程。推动食品标准建设,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
四、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
(八)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
(九)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经营者自律承诺和节日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
(十)继续推进“三绿”工程,确保上市销售食品的渠道正、品质好、手续全。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管,对全国屠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五、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
(十一)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贯彻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十二)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在2006年8月底前,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开展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在2006年“五一”、“十一”期间分别开展集中执法行动。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启动国家、省、市、县4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建设。继续开展乳品、猪肉、香精香料、甜味剂、化妆品等五个品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品种和环节,选择重大危害因素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
(十五)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相关部门要确定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对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积极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回访督查制度。
(十六)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品种,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律,建立健全危害因素监控操作规范,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察力度。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尤其要抓好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十七)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十八)加快长效机制建设。积极配合推进《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工作。继续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各地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开展试点,探索综合监督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销地与产地全链条监管、中心城市与生产基地共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新路子。
(十九)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消费。制定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五年纲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辨别能力。注重宣传各类放心食品,正确引导消费。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5月底前将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国务院。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每企业一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由做出处罚的部门记录。
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应根据权限和分工,在《诚信手册》上予以登记。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即时更新书面版本。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5日内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建〔2007〕28号文中相关规定,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诚信行为记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市外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内容将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丢失,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申请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核发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手册》予以注销,两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建筑市场: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包资格的;
(三)提交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诚信手册》记载内容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内容不一致的;
(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建筑业企业诚信类别(诚信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注销其《诚信手册》,并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和对被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记录、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