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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4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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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19860315

国办发(1986)20号


国务院同意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去年,全国职工伤亡事故又有较大回升,有些方面的情况十分严重,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安全生产,迅速扭转这种被动局面。

【章名】 附: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以来,经济形势很好。工业总产值比一九八四年增长百分之十八,国民收入增长百分之十二点三,财政收支平衡,实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但是,安全生产状况不好,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全面增长。一九八五年,全国县以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七点八,达到了一九七八年以来的高峰。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四百四十八起,死亡人数上升百分之三十二点二七;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恶性事故四十七起,死亡人数上升百分之一百二十七点二九。情况十分严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内,安全生产形势是比较好的,因工死亡人数连续三年大幅度下降,平均每年下降百分之十点五。但自一九八三年起下降速度减缓,一九八五年又开始上升。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伤亡事故发展,扭转被动局面,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严重状况?

第一,在生产中,有些领导同志仍有片面追求产量指标,忽视质量,忽视安全的思想。

第二,不少单位在推行经济责任制当中,只承包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安全项目,或者只有一般安全口号,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安全管理不是层层落实,而是“以包代管”。一些经济部门、总公司的承包,也没有承包安全。

第三,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重。一九八五年我们分析解剖了二百零四例伤亡事故。这些事故涉及煤炭、冶金、建工、建材、石油、化工、机械、轻工、交通、林业、纺织、水电、铁路等十几个行业。通过分析,发现其中百分之九十八点五三是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这些责任事故中百分之七十八点六是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

第四,领导班子新老交替,劳动制度改革,协议工、轮换工大量增加,而干部培训和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跟不上,队伍素质相对降低。这也是事故增加的原因之一。

今年是“七五”计划的第一年,要争取在安全生产上有一个良好开端。总的工作目标是:基本控制重大伤亡事故;大幅度降低一般伤亡事故(伤亡人数比一九八五年降低百分之十以上);尘毒浓度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百分之十以上)。矿山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尘、防毒仍然是今年安全工作的重点。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几十年来我国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安全技术培训的三级教育;处理事故的三不放过;新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健全安全责任制;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竞赛,等等。其中不少已形成了党的政策、国家的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问题是许多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为了克服官僚主义和目无法纪的恶劣作风,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强化安全管理,实现今年安全生产的目标,必须坚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生产问题纳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摆正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时候,要停产治理,消除隐患。

第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内容,要同产量、质量、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一样,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不能实施。中央一级的经济部门和各公司的经济承包方案,应送交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征求意见,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基层以上各级经济部门和公司也要按上述方法办理;企业的经济承包方案要征求工会和安全部门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工矿企业要加强各种安全设施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引进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规定,对于生产设备、技术上存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订出措施限期解决;企业要结合“七五”计划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善预防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四,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严肃处理。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停职检查,视检查情况重新任命;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立即撤岗,重新培训。在干部停职、工人撤岗后的检查和培训期间,停发其奖金和补贴。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各类企业要根据条件大力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的监测手段,建立报警系统。

第五,要按照规定对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工人不得上岗;如果上岗,应作违章处理,并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六,组织强有力的检查团,抓住几起重大恶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造成社会舆论,引起各方面的重视,教育干部和群众。中央检查团由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劲夫同志负责组建,劳动人事部牵头,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负责同志参加,一九八六年第一季度开始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何组织检查团,何时开始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除了采取上述措施以外,必须有治本之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努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劳动保护的科学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补还安全欠帐,提高抗灾能力;要尽快制订、修改、补充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程、细则,使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1年9月21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化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有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料的防护林带;
  (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建设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其缴纳所缺绿地面积的建设资金,作为绿化建设补偿费。绿化建设补偿费用于绿化建设,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应当划定绿地规划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绿地规划绿线。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应事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绿化。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
  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管理权限报市或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时,必须有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临街(路)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临街(路)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的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绿化,由铁路、公路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和室内绿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公共绿地。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
  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用作抵押。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绿地、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经批准后,由占用单位承担易地绿化建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报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绿地占用费,并到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绿地占用费用于绿人建设,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 在树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
  (二) 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 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
  (四) 践踏、损毁花草;
  (五) 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六) 在绿地内或树木旁动用明火;
  (七) 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搭建临时建筑;
  (八) 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九) 损坏绿化设施;
  (十) 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建设,应当兼顾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合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修剪,并承担修剪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部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名树名木,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订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园的游乐和服务设施要合理布局,禁止利用公园绿地开办各类市场或占用公园绿地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病虫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禁止用有病虫害的苗木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苗木和种子,不得调入。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占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公园绿地开办市场或占用公园绿地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对责任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2〕2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切实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中医药政策的正确指引下,中医药事业在努力继承和保持特色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方面发挥了并且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大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根本要求,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对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对于繁荣医学科学、丰富世界医学宝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项改革日益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改革正在加紧进行;随着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内更加受到关注,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中的突出地位和影响逐步扩大。这些新形势、新变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必须看到,尽管近年来在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继承方面的不足,也有创新方面的不够。一方面,对古典医籍文献、历代名医和当代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开发利用相对薄弱,对历史上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学术思想、诊疗方法等继承应用不够。另一方面,中医药学术发展相对滞后,缺乏重大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中医办院模式等方面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时代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这些已成为新形势下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坚持把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中医药事业是造福于人民的事业,继承发展中医药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学科学中的特色和优势,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是中医药行业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坚持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继承是发展的源泉、基础和前提,发展是在继承基础上的突破、提高和超越,创新是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继承和发展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基础,创新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一方面,必须切实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工作,主要是认真继承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认真继承历代医家在长期医疗实践中不断积累、创造出来的丰富经验,认真继承古往今来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临床治疗等方面一切行之有效的独具特色的方式方法,加以应用而不致失传。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做到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不断吸取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始终保持中医药的生机和活力,努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五)坚持把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作为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核心任务。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既是中医药能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也是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紧紧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这一核心任务,切实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

  (六)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努力在实践中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既是一个实践认识的过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中的问题包括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必须也只能通过不断的研究、探索与实践来解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人们不同的知识结构、不同的工作经历,有的在继承传统的方面多做一些,以使中医药的继承工作有所加强,有的在创新方面有所侧重,提出一些中医药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有的从其他学科角度研究中医药,其根本的、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发展中医药。因此,必须始终高举团结的旗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尊重老、中、青三代中医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积极投身于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伟大实践;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避免对中医药学术问题的行政干预,对不同学术见解不打棍子、不扣帽子,大力发扬学术民主,创造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畅所欲言、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和开放包容的团队精神,着力营造追求真理、鼓励探索的良好人文环境。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点任务

  (七)加速培养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大力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热爱中医药事业,牢固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是对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共同的基本的要求,也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此基础上,要以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目标,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业务精良、德才兼备的中医药人才队伍。其中,要下大力气加快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疗效好、群众公认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要重视和加强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抓紧培养一大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要的中医药人才;同时也要注意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复合性人才、外向型人才等的培养。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在职教育,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使现有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改善,素质明显提高,更好地担负起中医药继承发展的历史重任。

  (八)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中医医疗机构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主要阵地,是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要本着“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切实加强现有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突出中医药特色。要集中主要的精力、主要的力量,研究和实践如何运用中医药学术、技术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价廉的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如何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得到继承并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各级中医医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办院模式。要把中医专科建设作为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抓紧抓好。重点中医专科要有中医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中医学术与技术水平领先的队伍,要有系统的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和显著的临床疗效。继续加强和不断完善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建设思路和经验,充分发挥其在中医医院办院方向、科学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着眼于21世纪中医医院的发展,要努力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具有专科特色的综合性中医医院。适应农村卫生改革的新形势,继续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龙头和指导作用,探索和建立向农村推广适宜技术的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九)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力求中医药继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在认真总结以往中医药继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医药继承发展不同时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实际问题,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大力加强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整理各历史时期、各学科、各领域有影响的中医药文献资料,陆续刊行出版。各地应重点抓好本区域历史上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支持重要典籍文献和著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著作的出版。2、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继续进行系统地总结整理。3、切实加大总结、整理、研究和推广中医独特的临床诊疗技术的力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推广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中医临床疗效的提高。

  (十)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中医药科技进步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中医药科研工作首先要解决中医药科研工作的思路、技术路线和科研方法等问题,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精神,强调科研设计的严密性、规范性、逻辑性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时也必须注重体现中医药的特点。要系统总结和整理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点,揭示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方法论的不同特点、规律及其优越性,相互借鉴,建立能够真正体现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方法。

  中医药科技工作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注重基础与临床、理论与应用的有机衔接,形成基础理论研究与临床研究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全国多学科的研究队伍,围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治疾病能力的重大问题,选择重点领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与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对中医药理论、中医临床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术研究工作。

  强化中药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面向中医临床需要和中药生产实际,面向社会需求,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或关键技术问题。要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中药研究开发体系,切实加强中药产业化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和中药制药关键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尽快形成体现中医药理论特点并逐步获得国际认可的现代中药标准规范体系。坚持开发与引进相结合,大力引进关键技术,注重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使中药产品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的需要,并逐步增强我国中药在国际医药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一)认真研究并大力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沟通中西医学、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对中医药学的发展和中国医药事业的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现阶段,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动中西医结合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学科优势,要从临床入手,抓住临床重大及难治性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的基础及临床的系统研究。注重中西医结合中方法学等问题的研究,以促使中西医结合工作步步深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速中西医结合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继续鼓励西医学工作者特别是高年资的西医师学习和研究中医药。大力扶持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

  (十二)积极发展民族医药。我国各少数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民族繁荣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理论体系比较完整的民族医药,在继续挖掘整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其他民族医药,重点是做好有效方药和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工作。加强对民族医药文献的整理与翻译,继续做好《中国民族医药志》的编写工作。注重对民族药的开发及生产关键技术的基础研究,积极开展适合民族药特点的制药设备、技术及剂型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制剂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促进民族医药学和医药产业的发展。注重民族医药学的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医院和民族医专科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有利的条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抓住这一契机,加强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国际化运作机制的研究,继续坚持“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的战略方针,不断巩固和开拓民间渠道,重视和加强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格局,不断提高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质量、水平和层次,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四、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相关措施

  (十四)充分认识和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的规律,把院校培养与在职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在中医药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各级各类中医药院校在认真总结办学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深化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尽快改变当前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著作和中医临床教学环节薄弱的现象,为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打下扎实的中医药基本功底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教材建设,强化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功训练,并用中医药学术新进展和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充实和更新教育内容。积极发展七年制和研究生教育,逐步开展非医学专业毕业生直接攻读中医研究生学位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执业中医师资格,并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中医临床实践;有关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当为从事中医药教学工作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中医临床实践条件。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调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科目,增加中医理论与临床考试科目和内容,加强中医临床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使中医执业医师的中医临床能力与其所获执业资格相符合。

  (十五)逐步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制度。大力开展以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名老中医药专家诊疗经验和中医药学术新进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巩固和提高不同学历层次、不同知识结构、不同职称的中医药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规范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目标和要求,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同执业注册、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做好与临床专业学位的衔接。开展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提高他们运用中医药的能力,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近年来开展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经验继承工作,不仅抢救、保存和继承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的宝贵经验,而且有利于培养具有流派特色和技术专长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继续推行。中医名医是一个时期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疗效水平的主要体现者、继承者和发扬者,是中医药事业的宝贵财富。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名医、爱护名医的良好环境,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利条件,注重发挥他们在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培养中医药人才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积极推进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医医院的设置和布局。要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加大对现有中医医院的建设力度。要从中医医院的特点出发,认真落实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对中医药的各项政策,积极推动公立中医医院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在办好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院的同时,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的限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医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大力深化中医药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优秀人才为核心、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运行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医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科研评估机制。加强中医药科研相关条件的建设,通过重点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重点中医专科和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紧密结合,形成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整体合力。改革科研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方式,集中力量支持中医药继承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的研究,力争取得在国内外医学科学领域有显示度的重要突破。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中医药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和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从事中医药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要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鼓励走医教研结合、产学研结合、中医中药结合、基础与临床结合的道路,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加紧制订国家中医条例,逐步完善国家中医药立法。积极推动地方中医药法规建设,创造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中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中医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加大对盗用中医名义的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中医医疗市场的秩序和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声誉。

  坚持依法治业与以德治业相结合,切实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高尚的医德、廉洁的医风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继承发展的重要内容。仁爱救人、淡泊名利、博采众长、谦和谨慎等优良的传统职业道德在中医药行业中源远流长。我们要把继承和发扬中医药行业优良传统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为振兴中医药事业而努力奋斗。

  (十九)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科学普及工作。要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高度,通过新闻出版、影视音像等各种传播媒介和途径,努力在全社会中宣传党的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的科学性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地位、作用和优势。各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都应将以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视为己任,为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一项规模宏大、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必须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加以实施。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各地要按照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研究、解决继承发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积极协调好计划、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投入,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和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