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时间:2024-06-30 16:3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总面积三十三平方公里。另设直接为开发区服务的生活区。
  第三条 开发区为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 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经过批准,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六条 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企业为主。一切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企业,都可由境外投资者与境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或者独立开办。
  第七条 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本市和外地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兴办工业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九条 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产品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生产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十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并由其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
  (二)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六)按照国家的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争议;
  (八)协调、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举办开发区的各项公益事业;
  (十一)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开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发区内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金融机构开户,办理有关外汇事宜。
  第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独立帐簿,并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内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歇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理由,办理歇业手续。不再复业的,还应当提出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的清产报告,并缴销营业执照。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其资产可以转让,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应当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雇用境内职工,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招聘。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雇用外国、港澳台和华侨职工。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开发区管委会的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
  第二十条 开发区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职工,其他企业的合同制职工,实行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并接受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向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使用场地,收取场地费。场地费的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不同优惠。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更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
  开发区企业专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元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因特殊情况转为内销,应当照章补税。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其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九条 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开发区内进行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境外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
  第三十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但必须从资产投入使用年度起,逐年提列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工作的外国、港澳台人员和华侨,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三条 1995年12月31日以前经过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对往来于开发区的外国、港澳台人员和华侨,入境、出境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
  开发区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1日

教基厅〔2006〕11号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与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领会和掌握《办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是教育部等十部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健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增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九个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教职工、家长和学生,都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利用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家长学校以及向学生、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方面人员都能明确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中自己的职责和责任,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格局。


  各地要把学习《办法》作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三、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把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学习《办法》,切实贯彻落实。要尽快根据《办法》,对本地、本校已出台的安全管理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对原有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将安全管理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纳入法制轨道。自即日起,各地应迅速组织学校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清查,尤其要组织专人对龙卷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校舍进行清查和重新鉴定、加固等工作,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安全运转和师生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亿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应给予表彰、奖励。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前不久,某县一私立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180万元用于购置图书和教学仪器等,拟用学校自有的教学大楼评估作价3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物。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在研究此贷款时为私立学校的教学大楼可否作为抵押物发生争论。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抵押,但私立学校是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其财产可以抵押;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的目的是教书育人,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教学大楼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本文例子争议的焦点是对私立学校的属于“盈利性”还是“公益性”的认定上,继而引发对《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上的分歧。
  笔者认为,判断学校的教学楼能否作为抵押物,不能仅从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公立、私立属性上区分,而应从学校的办校宗旨和抵押物的社会功能上来界定。就本文例子而言,私立学校的教学大楼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规定的内容是清楚的。本条的规定表明两条意思:一是学校之类的事业单位应当视为绝对的公益单位,至于这类事业单位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担保法》并不考虑。我国《担保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学校都是公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相隔两年之后,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规定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认了私立学校的“公益性”。因而,私立学校并没因学校的投资者为个人而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公益性”。二是该校拟抵押的办公大楼属于教育设施,依《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如果抵押之后学校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对教学大楼行使抵押权,那么教学大楼的所有权和功能将发生变化,势必影响到学校教学职能的发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且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而抵押权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本文例子中私立学校的教学大楼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