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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3:2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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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政发(1997)43号
1997年3月19日


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增强政府调控力度,提高政府财务综合使用效果,《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增强政府调控职能,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加速建设经济强市的步伐,市政府决定对市级预算外资金征集调控基金。

第二条 调控基金属生产建设性资金,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执收的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平事业性收费、 基金 、资金、 集资 、附加 、捐赠 、国有资产出租、 出让 、变价收入,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调控基金。

第四条 调控基金按96年结余和97年收入分别征集。96年末预算外资金滚存结余依照各单位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不同的现行财务体制,分别按照100%、50%、30%的比例交纳调控基金;97年按当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0%计证。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调控基金

1、由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科学技术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3、社会保障基金收入

4、各级医院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5、政府全额集中掌握安排使用的预算外专项基金、收费收入

第六条 调控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市政府按年度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应按月(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财政局申报并填写调控基金收入交款书,向财政部门一次交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调控基金,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漏缴、少缴、欠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也不得因缴纳调控基金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转嫁负担。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财政机关有权对缴纳调控基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缴纳调控基金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第九条 政府调控基金征收业务费,按缴入财政专永总额的2%计提拔付征管机构,用于征收凭证的印制,助征人员工资、购买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心脏奖励征收人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控基金的具体征集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暂执行一年。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
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 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 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六条 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暂未购
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七条 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存入受托经办银行“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交纳住房租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
可随时支取,用于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
第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十七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资金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
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给娱补助;原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第六章 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
第二十条 按照“售”、“租”之比,合理确定公房的租金水平。提高房租后,对尚未购房的退离休职工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二十一条 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今后职工普通住宅实行统一建设和社会化物业管理。职工住房建设、供应完全市场化还需要一个过程,各级可考虑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住宅发展公司,专门负责职工住房的建设,建立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宅的住房供
应体系。
第二十二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租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鼓励职工买房,启动住宅消费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和企业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1997年12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7月11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